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域名惡意注冊使用問題:
2、為商業目的注冊、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、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,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,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;
3、曾要約高價出售、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;
4、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,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;
5、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。
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,且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、域名等相區別,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,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。